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妥善解决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向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妥善解决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信息,协助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参保及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二、经各级民政部门新认定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不受《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宜府办发[2016]5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参保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取消特困供养人员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在地的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登记工作。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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