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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宜春市新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年11月10日来源:市人社局作者:劳动关系科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开区劳动保障与安监局、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局、明月山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精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开区劳动保障与安监局、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局、明月山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精神,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11日起执行。按照要求,现将各地新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袁州区(含市本级、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元。

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调整为14.7元。

二、有关要求

1、凡全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其最低工资收入不能低于以上新标准,从201811日起未达新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2、月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部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费用。

3、非全日制用工指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4、各地要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宣传落实到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并加强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确保新标准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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